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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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标准》的通知建办科函[2011]5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贯彻落实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的监管力度,我部组织编制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及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检测检验机构和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
二、基本要求
(一)依法设立。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开展业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联;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以本机构的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三)健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记录档案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管理;定期检查工作场所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等。